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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红经纪合同的性质

发布者:尹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6人看过

演员、歌手、运动员、网红、主播、模特等文化娱乐行业人员,在小有名气后,通常会与一些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由经纪公司为上述人员提供经纪服务;而经纪合同一般从性质上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如未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经纪合同兼具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多种性质,故当相关人员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尤其如单方解约、违约责任、利益分配等情形时,需依据《合同法》(明年开始为《民法典》合同编)中与之相关的规定。


正因经纪合同非劳动合同,因此其条款的设置不会像劳动合同一样受到大量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签订时更应当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否则即使出现一些不太公平合理的条款,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违约方会为此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当然,违约金如果显著过高,会由法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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