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XX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XX远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和XX公司,住所地XX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新桥头。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XX,XX远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付X,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省金寨县。
原告李XX与被告XX和XX公司、付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3元,减半收取计3281.5元,由原告李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