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安徽XX律师。
被告:罗XX,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罗XX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利息,直至款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罗XX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自愿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235000元整,此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7月30日起至12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70000元,3月30日起至8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
二、若被告罗XX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则应当自2019年12月30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直至款清时止,原告李XX有权就全部未履行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李XX持有被告罗XX出具的其他借条作废,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罗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