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4月10日,原告从被告的嫂子处辞职与被告一起合作开店,并于2017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随后双方一起租赁了位于武汉市雄楚大道888号百汇井时尚购1楼S126商铺,并一同去广州进货。4月24日被告单方面提出要与原告终止合作,至此不再让原告参与店铺的任何经营,导致双方合作的暂停。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执意要终止合作,并由其个人独自经营店铺,也不退还原告前期因合作支付的交通费和进货费。
我方作未原告代理人,收集对原告有力证据,说服法官,最终胜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伙协议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合作无法进行,被告周田应当退还原告乾凡合伙期间的实际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