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600瓶茅台酒,每瓶单价1800元,共计1080000元。2014年1月初,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让物流公司直接送货至惠州XXX国际酒店(XXX店)。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酒款810000元。被告承诺从2015年1月起前三个月每月归还50000元,其余在半年内结清,后三个月每个月不低于22万元。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2、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有约定口头协议,并且已按照口头协议进行了交易,故买卖合同已生效并且原告方已履行完毕。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收集包括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最好能和对方进行对账,并且送货单让对方签名确认。
3、判决结果:被告王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货款810000元及违约金(以8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00元(原告已预交119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