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2017年5月3日10时30分许,张XX(即被告一)驾驶粤P×××××小型轿车从仲恺惠台往TCL海外电子厂方向行驶,行经惠环市场路段时,与行人谈XX(即原善)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谈XX受伤,肇事后被告一张XX叫人顶替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3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仲恺大队经勘察后出具441306[2017]第D001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谈XX不负事故责。经查粤P×××××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即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2、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居住地还是事故发生地?原告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在惠州市,但其居住地在深圳市,深圳市的赔偿标准比惠州市的高。本律师主张的是按照深圳的标准计算,因原告已在深圳居住满一年,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故因依据深圳标准计算,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3、判决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谈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任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谈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104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