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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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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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惠州市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勇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4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2016年11月16日,被告瑞爱公司临时雇佣原告,并于2016年11月19日指派原告与其他四名雇佣人员共同清洗被告骏亚公司的外墙,其中两名负责安全防护,三名(包括原告)负责清洗。原告在清洗过程中,所系的绳子断裂,原告从高处坠地受伤。事后本律师代理原告对被告瑞爱公司及被告骏亚公司提起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瑞爱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原告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骏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案件点评:本上诉案最大的争议的焦点是骏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骏亚公司在明知瑞爱公司没有高空作业洗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外墙清洗工作交由瑞爱公司,存在选任过错。


3、二审判决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及诉讼费的承担;二、被上诉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惠州市瑞爱环境工程公司应承担部分中的94084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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