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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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勇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9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2015年7月30日,被告李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从惠泽大道往横沥方向行驶,行至李屋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惠州水口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1天,后转院至惠州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3天。肇事车辆粤L×××××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出院后,将三个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370408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被告李某、李泽洪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粤13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曾某支付赔偿款111365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曾某支付赔偿款123969.10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第三人惠州第三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曾某欠第三人惠州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费67614.21元;四、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2016年6月26日,原告因左股骨平台骨折术后10个月并反复流脓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1、左股骨平台钢板内固定术后并感染;2、左股骨近端慢性骨髓炎。共花费医疗费17530.16元。2016年8月22日,原告委托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损伤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8月26日,广东铭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粤铭正司鉴[2016]临鉴字第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曾某所受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2、被鉴定人曾某左膝关节内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伤后1年余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再次将三被告诉至原审法院。

2、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曾某因交通事故第一次判决后伤情再次加重,第二次提起诉讼。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判决后,伤情再次加重导致伤残等级变化(伤残加重)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驾驶员、车主再次承担责任,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

3、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某各项损失142954.78元;(二)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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