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月报表,是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效力,但形式上属于书证,但不能作为等同于工程签证的确认工程量的结算类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参考如上法律规定,监理的职责主要在于安全与技术监管,又因监理合同往往不涉及承包人,无法实现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的效果,故其签署的工程量月报一般不发生签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