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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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月报表可否作为结算依据?

作者:王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3次举报


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月报表,是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效力,但形式上属于书证,但不能作为等同于工程签证的确认工程量的结算类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参考如上法律规定,监理的职责主要在于安全与技术监管,又因监理合同往往不涉及承包人,无法实现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的效果,故其签署的工程量月报一般不发生签证效力。


王梁律师,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信守承诺、敬业执著、办案严谨,擅长办理疑难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