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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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经居间(中介)方居间签约后并没有履行合同的,居间费是否应减少?

发布者:王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322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实务中,当事人订立二手房居间合同的,除认中介间方负有促成买卖双方签约外,通常还负有协助办理贷款、过户、办理交接等后续服务的义务。如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实际履行,则中介客观上未进行后续服务的情况下,中介一般不应获得全部佣金,可是实际交易程度获取相应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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