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涛律师
张春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鞍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作者:张春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35次举报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如下: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张春涛律师是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民商法和刑事辩护,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