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01
“王律师,我有个事想咨询下,请接受一下。我是张X的老乡和朋友。”微信通讯录“新的朋友”突然弹出一条消息,看到张X的名字,我不由得想起了两年多前的一起工伤案件。
那时候,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
02
2022年9月23日,星期五。早上有三个人来到律所前台,稍有些急促地告知有劳动争议纠纷问题需要法律咨询。考虑到我经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律所行政问了我是否方便,我便前往会议室和他们三人进行沟通和了解。
原来,他们三人均在同一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实际办公地是在新津XX而不在高新区,公司注册地更不在四川省内。由于他们经常居住地也不在四川省内,当天计划下午就离开成都,当时刚好路过天府二街附近,于是随手在地图导航上搜索到了我们律所。
他们和公司的法律纠纷也并不算太复杂,张X、李X、王X三人到岗时间都差不多,工资标准也基本一致,公司都和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唯一的区别在于,张X在职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预估可以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现在公司拒不支付数个月的工资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谈到代理费用,张X直言:“王律师,这个案件我们想风险代理,比例就是全部赔偿款项的30%。”这个报价方案,说不心动那是假的。但显然,这是不合规的。在我提出分阶段支付的建议之后,张X显得非常地着急:“王律师不好意思,我现在连医疗费都出不起了,前期费用先给个一千块钱行不行。”
经了解三人基本情况,我最终还是婉拒了他们:“是这样的,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案件司法部禁止风险代理,二是提成比例30%也超过了现行修订的最高18%的风险标准,三是你们都是农民工,目前经济确实困难,很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建议你们去青羊区XX的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
张X似乎颇有些疑虑:“我们不申请法律援助,就直接委托你来处理,法律援助可能不是那么……”由于知道他接下来大概会说些什么,我直接打断了他:“法律援助中心至少几百人律师,当然了,如果你们信得过我,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了,再指定我来代理。法律援助本身不收取你们任何费用,跑过去咨询一下也就花点路费钱。”同时,我把地点发给了他们。
下午三点钟左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便发来消息,告知他们三人指定我代理案件。后来领取纸质卷宗的时候,三份《法律援助申请登记表》上写着“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王麒麟律师代理。”
待三人返回律所,便按照市法援中心的要求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授权委托书》、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材料。同时,开始现有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并计划进一步调取新的证据材料。
03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考虑到公司都没有和他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张X的个人情况稍有些特殊,所以对于工伤认定程序,需要将证据材料侧重于两个方面进行准备:一是证明张X、李X、王X和公司之间自入职之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证明张X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了工伤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虽然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亦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换言之,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也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二是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则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可继续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对于第一个方面,也就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五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有关规定,为了避免再去劳动仲裁增加维权时间,我和张X、李X和王X将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准备在以下几点:
1.提交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和公司的业务范围;
2.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员工收取身份证、资质文件办理入职和协商薪资标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合意;
3.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4.提交公司工作微信群聊记录,证明公司对员工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提供劳动条件,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用工关系。
总而言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需要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根本特征进行梳理。
而对于第二个方面,也就是发生工伤事故的证明问题,我和张X将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准备在以下几点:
1.提交员工与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受伤第一时间工伤职工本人将受伤情况汇报给了公司;
2.提交现场照片,证明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第一时间公司同事是知情且有照片印证;
3.提交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同事确认该工伤职工确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了事故;
4.提交工伤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对工伤事故发生并无异议,只是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
5.调取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工伤职工就诊时明确陈述受伤原因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
6.调取接(报)警登记表,证明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对此事实进行的基本情况了解。
在证据收集完毕之后,张X告诉我:“如果公司愿意付个三万块钱补偿点,我就不走法律程序了。”“成都市工伤十级基本都是十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看你决定和考虑,我先联系公司看一下情况。”我表示理解,工伤调解结案的案件并不是少数。
但不出所料,公司还是一口回绝了。理由是,公司认为只是劳务关系,且最多只把欠付的数月工资补发即可。
04
在协商无果之后,在十月中旬三人决定分别委托申请劳动仲裁和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于是,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之后,便将前述准备的全部材料和授权委托材料一并现场分别递交至区劳动仲裁委和区人社局工伤科。次日,很快就收到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两三周之后,人社局工作人员联系我:“王律师,你们有调解意愿的话过来协商一下,公司那边已经去联系当事人做工作了。”去了人社局我才知道,原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一听人社局说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确实有十来万元之后,连夜驱车跨省一千公里左右前往三名员工家中,以积极寻求和解。
“早上公司的人才来过了,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现在经营不易,人家眼睛是真的哭红了。”人社局工作人员给我说。“嗯X确实都不容易,但人家员工一开始只要三万元的补偿,标准已经很低很低了,公司非要拖着处理,这也才不得已申请工伤认定维权。”我回答道。
当场联系张X等人,均同意了各自的调解方案。在确认三人均足额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和赔偿款项,并取得授权确认之后,当场代为签署《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等文书,三个案件就此了结。此时,距离初次碰面,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结案当天,张X三人再次提出给我支付代理费,我还是拒绝了。于是,当天张X和他配偶提前在老家做了核酸检测,第二天驱车600余公里又来到了成都,当面代表三人予以感谢。
那一刻。对于代理工作的任何付出都是值得的。
王麒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