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小类 | 特征要件 | 依据 |
枪 | 1、制式枪支 | 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 1、《枪支管理法》2、《枪口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
2、非制式枪支 | 1、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 ||
2、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 |||
3、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 |||
4、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按照2007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 |||
仿 真 枪 | 1、仿真枪 | 1、枪口比动能标准: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均不包含本数) | 1、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2、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1号)3、201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
2、拟制为枪 | 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 |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5号) | |
玩具枪 | 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 、 | ||
枪支致伤力:枪支发射弹丸对有生目标的致伤作用能力。《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指的致伤力是致人轻伤以上的致伤作用能力。
比动能:弹丸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之比。
枪口比动能: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离枪口1250px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离枪口750px的比动能。
测定枪口比动能(e0)的方法:测量弹丸质量(m)、最大直径(d)、枪口速度(v)带入下列公式计算:
e0=2mv2/π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