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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要素中的行为、不作为(1)

2018-04-08

发布者:蒋旭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876人看过举报

   犯罪是侵害法溢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有体性是指行为人一定要以积极地举动或者消极的不作为实施犯罪,如只有想犯罪的思想、动机而无行为,则永远不会构成犯罪。有意性是指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做出的或者说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现。一个没有意志支配的行动不是行为,更加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在构成要件要素层面不讨论行为的有意性,一个缺乏意志支配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违法但欠缺责任的。比如梦游者举刀砍杀,梦游者因欠缺责任而无罪,但行为是违法的,可以针对其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有害性是指刑法中的行为都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具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不值得科处刑罚,比如每天用针扎人偶希望咒死对方。

   绝大部分的犯罪要求行为人以积极地举动实施犯罪。但个别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以消极的不作为实施犯罪,比如母亲不给自己的婴儿喂食任其饿死,我们将这类犯罪成为不作为犯。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一类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称之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提供间谍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遗弃罪等,只要行为人行为符合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就直接认定。刑法分则中绝大部分犯罪大部分情况下要求积极地举动,但个别情况下也可由不作为方式实施,这就被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当行为人应为能为而不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时,就构成了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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