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Y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
案 情:当事人系长期旅居日本的华侨,案发时居住在国内。因自己和母亲患有抑郁症,其于2021年9月中旬一日在分别开具处方笺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从日本一家医院购买精神类药物三盒,共300粒,后通过EMS邮寄至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区。经鉴定,上述精神类药物含有依替唑仑成分。2021年9月下旬一日,Y某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11月末,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35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到本案,Y某某长期旅居日本,2021年6月中回国探亲,其与其母亲均患有抑郁症。其以治疗为目的于2021年9月中旬一日从境外购买精神药品入境,不属于《刑法》第347条、357条规定的毒品,且案涉精神药品依替唑伦系2021年7月份被列管,Y某某长期旅居日本,对此缺乏认知的可能,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本案结果:当事人Y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律师办理该案件。律师通过听取陈述、与承办警官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后,律师通过阅卷、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法律意见书,内容同上述分析。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蒋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