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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8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王某与虞某于2012年9月15日在高邮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虞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在2012年9月14日余款124138.58元,在2017年5月16日余款351183.95元。虞某一次性住房补贴在2012年6月30日余额为55989.93元,2016年6月30日余额为73165.3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5月,虞某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55416.2元。  

    原告王某于2018年将被告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虞某2012年10月到2017年5月工资收入769995.71元、养老保险金67685.4元、住房公积金227682元、单位住房补贴32270.74元、一次性住房补贴75407.66元。

    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告王某要求分割被告虞某的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同时虞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婚内王某的上述项目财产,本院均依法查明具体数额。

    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52377.06元;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住房公积金93309.5元;三、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住房补贴8587.69元;四、被告应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24060.1元;五、原告应支付被告按揭还贷款128492.67元;折抵后,被告尚需支付原告49841.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二)法律分析

    在大众认知中,未明确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毋庸置疑的,但鲜少有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养老保险、公积金等非直接流动化、非直接现金化的财产领域。

    本案中原告法律意识较强,在离婚后针对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住房补贴提出财产分割之诉。法院在查明双方婚内缴纳的养老保险、公积金及取得的住房补贴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结合原告婚内购房被告实际帮助偿还贷款等事实,分割二人婚内上述项目下的财产。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1、法院审理分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案件的焦点

    1)相关诉求系婚内缴纳、取得

    法律虽明确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应当属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范围,但仍然必须满足一个根本性前提——上述项目下的款项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任意一方缴纳或取得的。换言之,只有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取得的那部分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才属于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分割的内容。因此,以双方登记结婚、登记离婚为节点,分别调查各方结婚前、离婚时账户的数额,才能判断出共有的、可分割的部分。无法查明时,法院倾向于不予作出分割裁判,正如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的被告单位住房补贴系婚内取得而被驳回该项诉请,因而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应当据实、充分举证以获得判决。

    (2)可分割的系养老保险实际缴付部分

    若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将对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但由于实际离婚案例多为青年、中年人,双方均未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情况更为常见,此时法院支持的情况,便仅限于一方主张对对方养老金账户中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由对方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进行分割。实际上,法院也会在庭审中提示应诉方同样有权反诉请求分割原告婚内个人缴纳的养老金部分。

    2、医疗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养老保险金中婚内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否同理推论出社会医疗保险金也同样具有这种性质?

    实际上,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缴纳保险者个人就诊进行保障,应该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但医疗保险账户内部包含两个部分,即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中的数额系由参保者个人实际缴付的,在这一点上缴付金额的来源与养老保险金相同。因而,婚内一方个人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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