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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离婚分割实务操作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上市公司股份的离婚分割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独资公司及合伙企业更为容易,因为不存在相应的股权价值的评估,在交易平台就可以查询相应的股数以及对应的股票价值,也无需经过股东第三人的同意,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然而在上市公司股份分割的实践中,却存在很多专业差异的误区导致大家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分割存在误解以及后续为履行相应的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程序也较为复杂。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如何确定?

   在分割上市公司股票时,相应的价值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查询,但是上市公司股票相较于其他股票价值,波动较大,每天每时每刻的价值都会随着市场可能会有大浮动的波动,波动带来的价值差异也较为巨大。所以如何确定股票对应的市值尤为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首先双方是可以协商价值或者协商确定市值日,再者是按照数量比例分配。实践中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

1.双方达成一致的市值认定;

2.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3.以案件受理日的市值为准;

4.以财产申报时的市值为准;

5.以离婚当天的收盘价为准(离婚判决日);

6.通过夫妻对股票进行竞买并由买方支付分割股票的对价;

7.通过司法审计进行估值(主要系限售股)。

以上方式主要是针对非持有方获取股权现金补偿的情形,若以上方式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可以直接按照持股数按比例分割。

二、禁售期的股票是否可以过户?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董监高以及根据股权激励获得的股权的员工,相应的股票转让都会有一定的限制。那么有些客户会产生疑问,认为离婚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限售期,认为就算分割也无法实际过户,只能要求股票市值补偿款,其实不然。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以限售股票有交易限制,离婚分割股票属于法律上的“依法分割”的行为,不属于股票交易行为。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限售流通股可以直接分割,不存在变更过户障碍。

三、上市公司股票分割后如何过户?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并办理相应的交易手续,中登公司有北京总部,上海以及深圳分公司。因为离婚发生的非交易过户手续,根据中登公司要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并非直接去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而且通过股票承销券商进行操作。

 

(源自:《华泰证券投资者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另外,由于离婚分割股票系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转让、买卖、赠与等交易行为,根据现有税法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仍要向转出方证券账户开户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四、上市公司股票离婚分割是否需要遵守原配偶所作减持承诺。

虽然离婚时分割股票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交易过户,但是为了投资者利益以及防止股东夫妻“借道减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6.4.11,“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的规定,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后仍应当遵守原配偶作出的限售或减持承诺。证监会2023年7月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所以离婚股权权益发生变动后,离婚夫妻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共同遵守分割股份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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