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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目前,我国老年人占人口的比率逐年上升,直接导致遗产继承案件增多。同时因为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财富除了数量增加以外形式和种类日渐增多。既有有形的财产,也有无形的财产。相比于传统遗产的形式,目前多样化的遗产在缺少专业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在遗产交割完成前,很可能使部分遗产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为对遗产缺乏妥善的保管,遗产极有可能发生损毁、贬值等情况,会直接影响继承人的权益。即使遗产能够完全在部分继承人的掌控下,但因其管理能力等因素,也会导致遗产处于不完备的保管状态。

为了解决在遗产继承中可能出现的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法律责任和报酬等事项。在过去,如果遗产的继承人无法协商分配遗产或者存在分歧,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容易引起家庭纠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可以在遗产继承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当遗产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委托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置。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代表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保管和处分,并协调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清查遗产财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程序,清查遗产财产,制定遗产财产清单,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给继承人审核。这一程序对于遗产分配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证遗产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继承人报告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继承人的要求,向继承人报告有关遗产管理的情况,包括遗产财产的清查情况、保管情况、分配情况等等。这一程序可以使继承人及时了解遗产管理情况,确保遗产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保护遗产财产的安全。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遗产财产不受损失或毁损。例如,对于房产等固定资产,可以加强保安措施,避免被盗或损坏;对于动产,可以选择专业的仓储或物流公司进行保管。

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院指令或遗嘱规定,管理和保管遗产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和转移。在遗产管理和分配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遗嘱的规定,充分尊重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有遗产的,债权人可向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民法典》施行前,在债务人财产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因没有应诉主体,法院多会以诉讼主体缺失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致使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而《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么债权人首先可以要求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遗产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遗产管理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遗产财产受损或毁损,或者在遗产分配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遗产管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清查遗产财产,制定遗产财产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给继承人审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遗产管理人还应当充分尊重遗嘱的规定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遗嘱规定,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遗产管理人实践中的困境

(一)遗产管理人诉讼主体难确定

上文说到在被继承人有相应的债权债务纠纷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遗产管理人担任相应的诉讼主体。但是实践过程中,这种案例常发生于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民政部门作为遗产部门本身具有被动性,这种情况债权人是否需要以前置程序来确认相应的诉讼主体,有纠纷是否可以直接以管理人名义提起诉讼,如果不能,走哪个程序解决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无法履行下去。

非专业性遗产管理人履职困难

法律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的过程,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执行,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资质问题,没有任何说明,以及多方产生利益冲突时,并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时的解决机制并不明确。而且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监督、撤销机制不完善,尤其但是实践中,非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例如,被继承人生前财产中,银行存款、股票、保险、微信和支付宝的查询程序非常严格,没有法院的调查令基本无法查询。这些后续的程序衔接未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制度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止权利被滥用的方法。对遗产管理人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只有权利和损害责任,并没有第三方监督机制。遗产管理人行使职权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如果遗产管理人任意而为,例如将遗产占为己有时,遗产管理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将难以确保。

综上,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进步,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目前该制度处于实施的初期阶段,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在产生与变更、职责与权利、监督与管理等多个方面都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赋予合适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该制度能够长期稳定的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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