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37683078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赠与房产如何纳税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1次举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无法提供公证书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原房屋成本的,按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赢律师事务所 已认证
  • 13937683078
  • 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51次 (优于97.2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9次 (优于98.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6163分 (优于99.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334篇 (优于89.91%的律师)

版权所有:文赢律师事务所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1617 昨日访问量:3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