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无法提供公证书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原房屋成本的,按照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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