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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不是”伤好了就停”,也不是”想休多久就多久”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停工留薪期不是"伤好了就停",也不是"想休多久就多久"摘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争议最多的不是期限上限,而是谁说了算、什么时候停、停了之后按什么发。


去年处理过一个案子,职工手指骨折,单位按月给他发了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停了,理由是"医生说的休息期到了"。


职工不干:我手还抬不起来,你让我上流水线?


这类争议,一年能碰好几起。争的表面是几个月工资,实质是——停工留薪期到底谁定、按什么定。


期限:12个月,可以延长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写得清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期限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里有两个细节,很多人漏掉:

第一,延长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是单位说延长就延长,也不是医生开张建休单就能延长。

第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伤残待遇处理;评定之前,就一直按停工留薪期走。

谁说了算:三种口径,别混

期限怎么定,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是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很多地方以建休单为准,单位据此支付。

二是按地方的停工留薪期目录:一些设区市出台了分类目录,按伤情直接对应月数,比如温州就有本地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有目录的,先看目录。

三是按劳动能力鉴定:伤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的,最终要靠鉴定确认。

这三种不是互斥的。稳妥的顺序是:有目录看目录,没目录看医疗证明,争议大就去申请鉴定。单位不能自己拍一个期限。

最容易错的三件事

第一件:按病假工资发。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和病假完全两回事。病假工资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发,停工留薪期不行——原来拿多少,现在还是多少,奖金、津贴按原口径。

我见过单位按病假标准发了半年,最后补差额加赔偿,比正常发还贵。

第二件:提前停发,然后按旷工处理。

这是最危险的操作。职工还在治疗,单位停了工资,人不来就算旷工,接着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路基本走不通:停工留薪期未满,职工不上班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旷工;据此解除,多半被认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按2N算。

第三件:护理费不给。

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注意,这一条和后面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不是一回事: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责任在单位;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由基金支付。两个阶段、两个主体,别混着主张,也别混着拒付。

期满还没好,怎么办

条例还有一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工资这块停了,医疗费这块不停。治疗没结束的,医疗费仍由基金(或未参保时的单位)承担。

如果伤情确实严重、需要继续停工治疗,就走延长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最长12个月。

这一步别省。口头说"再休三个月",日后单位不认,职工举证很被动。给双方的几句话

对职工:受伤后第一次建休单就要留好,每次复查的诊断证明按时间排好。单位停发工资的那个月,书面问一句"停工留薪期是否已届满、依据是什么",把答复留下来。

对单位:停工留薪期不是可以省的支出。想停,先有依据——目录、鉴定结论、期满通知,三样至少有一样。停发工资再按旷工解除,是这几年败得最多的一条路。

最后

工伤职工最难的,不是受伤那几天,是养伤那几个月——手不能动,钱不能断,还得证明自己"确实还没好"。

法律的安排其实很朴素:治疗期间,待遇不变;治疗结束,转伤残待遇。中间那段模糊地带,靠证据和程序填。

别让一个建休单,变成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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