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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次举报

“好意同乘”出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体现友好互助美德,但一旦路上发生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即司机不能收取搭乘人足以抵扣此次出行成本的或者好处。否则,法律上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但如果搭乘人觉得过意不去,送点零食、水等小心意给驾驶人,不算是付车费,法律上仍然算无偿搭乘。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


非营运机动车主要是私家车。一般来说,营运机动车分为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如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快递运输车等等。但是出租车等营运机动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时间,出于助人的好意,免费搭乘人员的,可以参照适用“好意同乘”规定。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只有免费搭车的人在乘坐这辆车时出了事故,受到了损害,而且确实是驾驶一方的过错,这时候才能适用“好意同乘”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这里的损害既可能是人身损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均明确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

故意

指机动车使用人对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发生具有故意。

?

重大过失

交通事故中一般指驾驶人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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