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生育障碍,婚后配偶诉请撤销婚姻:法院认定属重大疾病未告知,支持撤销
一则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撤销纠纷判例,引发对婚前告知义务与婚姻诚信的讨论。
案件事实梳理
2023年11月,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登记前两个月,赵先生自行至上海某医院就诊,被诊断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生育力降低趋势”等。双方婚前未进行体检。婚后多次备孕未果,赵先生分别于2025年3月及10月再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一致。2025年11月,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书面《声明书》,承认其在婚前隐瞒了上述病情,并多次治疗无效,对隐瞒行为表示歉意。
李女士据此认为,赵先生在明知自身患病的情况下,未在婚前如实告知,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其结婚意愿,且疾病已严重干扰夫妻生活和生育计划,导致关系难以维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庭审中,赵先生辩称,因担心告知后李女士不愿结婚,故选择隐瞒。
法院裁判要旨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指出,生育虽非婚姻的唯一目的,但确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多数人缔结婚姻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所涉“性功能障碍”及“生育力显著降低”,经多次诊治无明显改善,应归入《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赵先生在登记前已确知自身病情,却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不作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婚姻知情权,且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结婚的自由意志。李女士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定除斥期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要点与实务提示
· 告知义务的法定化:《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此义务不因“担心对方不接受”而免除。
· “重大疾病”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医学上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婚姻质量、配偶健康或后代健康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障碍,以及严重影响性生活和生育功能的器质性疾病。本案即属于最后一类。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
· 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婚姻状态记录为“未婚”(若此前无其他婚史),而非“离异”,区别于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