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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超龄未退休算工亡吗?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认定工伤的判决。案件回顾 李花(化名),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2023年12月,她开始在重庆某机械公司上班,工作至2025年1月8日。当天早上7时51分左右,李花骑摩托车从居住地出发,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7时54分,她通过微信语音向公司老板发送消息:“老板,我上班怕来不到了哦,在观井坝这里出车祸了,我肯定不得行了,我腰杆痛得很。”随后,李花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重不幸去世。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 李花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经查询,李花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状态显示为 “在职”。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花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由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员工,能否认定工伤? 一审判决 ?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本案中,李花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  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事发前李花在该公司工作,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她驾驶摩托车从居住地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亡)。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李花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  ?  针对公司提出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本案李花虽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她事发当天以上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其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劳务关系”为由规避工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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