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文赢律师工伤维权案例——工地钢筋砸伤致胸椎多处骨折,八级工伤调解获赔31万
一、案情介绍
某师傅是外地来浙务工人员,受项目劳务分包人员招用,入职本地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舟山市辖区工地从事现场技术及普工工作。2023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该师傅在外钓岛项目工地正常作业期间,不幸被高空掉落的钢筋砸中全身多处,当场受伤,紧急送至舟山市中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结果为:胸椎骨折,颈脊髓中央损伤综合症,头部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创伤性肺炎、胸12左侧上关节突骨折,伤情严重。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简单处理就医事宜,双方针对伤残赔偿、休养补偿等事项多次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该师傅胸椎、脊髓受损,长期无法从事工地重体力工作,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全家经济压力巨大。在工友介绍下,某师傅找到浙江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工伤律师全权处理本次工伤维权事宜。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完整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地事故经过证言、全套住院诊疗病历等证据材料,协助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受理后实地核查工地事故情况,确认某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物体打击受伤,受伤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于2024年5月6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本次受伤为工伤,为后续索赔打下关键基础。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认定文书生效后,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结合胸椎、脊髓损伤综合伤情评定,伤者伤情符合工伤八级伤残标准,无生活自理障碍,确定全部工伤赔偿项目计算依据。2025年9月2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款项
律师结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伤者实际工资标准、住院治疗花费、长期停工休养时长,完整核算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八级工伤法定赔偿标准、企业用工受伤全额赔付的法律义务,以及逾期拖欠款项将产生违约金、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兼顾企业资金周转实际情况,与企业多轮协商谈判。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平衡双方权益的调解方案,明确五期付款节点、违约追责条款,最大限度规避后续款项无法追回的执行风险。
三、本案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八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7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案件结果
最终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 涉事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某师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10000元,款项分五期支付:
? 第一期100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
? 第二期5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付清;
? 第三期5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 第四期50000元于2026年1月31日前付清;
? 第五期60000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直接汇入伤者指定银行账户;
2. 若用人单位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支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5000元,某师傅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连同违约金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全部赔偿款项履行完毕后,伤者放弃本次工伤相关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次工伤纠纷无任何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与仲裁调解书后,某师傅对案件最终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律师团队全程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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