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源律师
黄俊源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易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黄俊源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易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吴**下落不明,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4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被告吴**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告知了开庭时间。公告期届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1648元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采证的证据及原告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木材加工、销售等的企业。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向原告购买一批板材,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购买的板材。2020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双方在《对账单》签名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板总价款为303540元,已付241892元,尚欠货款61648元。被告在原告制作的格式《结算单》空白处填充相应内容确认: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购买了一批板材,总价款为303540元,已付241892元,尚欠货款61648元未付,被告保证于10日之内偿还清上述货款,逾期不还,原告有权向易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拖欠的货款、承担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吴**在该《结算单》签名确认。此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1648元至今未付。原告以其诉称的理由起诉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本案律师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货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板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后,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64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结算单约定被告于10日内付清货款,但未注明结算单出具的日期,且对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本院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以对账单签字时间的2020年10月12日次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放弃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本案律师费7000元,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门**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16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616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易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俊源律师,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自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保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立志以钻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