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俊源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许**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罗**欠付货款130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支持自2023年1月1日至款清之日为止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5.475%(3.65%上浮50%)计算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支付货款13000元以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