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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锦江区XX文具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轩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与被告锦江区XX文具店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被告锦江区XX文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本院根据本案情况,给予当事人庭外和解期,但在和解期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qqX空间及qqX群里的截图及发表针对原告的日志、说说);2、判决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在qq(X)空间以及qq(X)群里公开道歉,并通过在上海省级报纸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开始备考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专业的研究生,在淘宝网上名为文科考研网的店铺购买了一系列资料。2016年11月24日原告在该店购买了战后国际关系史记忆图表资料,因翻阅后发现错字较多且不完全符合其声明的复旦考试科目范围,原告对该商品给出了中评并将评价理由如实给出。该网点客服在qq上联系原告,表示希望退款给原告让原告删除中评,原告拒绝了该客服的要求,并表示只要校对错字和如实表明资料针对的考试范围,原告愿意修改评价或追评。因原告未将该资料带在身边,无法满足该客服提出的让原告立刻将错字为她们全部勾画出来的要求,该客服表示不再为原告提供售后服务。该客服在原告解释了暂时无法为她们提供错字的勾画和删除评论之后,将原告的QQ号拉黑,而后又以曾忘记收取原告发出的一个红包为理由重新添加原告,原告被激怒后骂了她一句,于是该客服在原告当时所在的考研群里污蔑原告故意挑错、故意索要免费资料等,并将原告踢出该群。后又在原告的商品评价后面断章取义的将原被告双方的对话截图,攻击原告人品极差并说出类似“我这种人永远考不上研究生”等侮辱性的话。2017年5月,原告通过了考试,偶然看到该客服去年的言论仍感觉十分受伤和痛心,于是将中评删除。2017年8月初,原告正在筹划暑假考研专业课的辅导课,希望能够挣得学费为家中减少经济负担,于是申请加入了今年该专业的各考研qq群。因为去年的不愉快,该客服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在私下聊天的过程中原告就该网站开办的暑期考研辅导班的上线率问题提出了质疑。被告便在复旦国关国政外交群(X)里公然发消息毁坏原告名誉。如在群里直接发“对方是13年报我们辅导班的同学,连续考了2年,今年低分录取,因为我们一直给他们提供免费的资料更新,还不断的挑我们的资料错别字,要求我们一个字一个字对好再免费给她,所以我们没有答应,最后此人破口大骂”“不要拿了免费的资料还不给好评”“请各位18考研的小伙伴不要相信今年考上的一个欧X的学姐的话,此人是个骗子”并且@了群里的所有人。今年复旦大学考上该系姓欧X的只有原告一人,所以大家都清楚的知道,被告在群里说的骗子是谁,更有人直接打电话问原告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该考研群针对的是上海复旦大学的考研群,里面有上海复旦大学的学长、学姐以及未来可能成为原告学弟学妹的人在,因此,被告不实的言论已经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除了在qq群里公开说原告为“骗子”外,被告还在该群对外开放qq空间里说“今天个别同行跑来攻击本网辅导班上线率作假,每一个人考上,都是瞎编胡诌……最后想提醒那些同行,咱们公平竞争,不要想着些歪门邪道的点子出来抹黑,这样不是一个合格的外交人才”等说说,并且在最后@XX,看到该说说的人都可直接点击@XX进入原告的qq名片,这相当于直接告诉所有人,该说说指向的对象是谁。而下面的评论中有人直接写到“不用你们说我也知道是谁”。原本考上名校对于原告来讲是一件好事,但因被告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原告美好的校园生活。原告在知道此事后,通过朋友和被告进行了沟通,希望被告能删除不实言论,但被告不仅不同意,反而威胁原告要在各论坛上继续发表。本来私人之间发生矛盾、发生争吵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是将私人化的矛盾公开化,甚至添油加醋的污蔑他人,实在不是君子所为。在无可奈何之下,原告只能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支持正义,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告正名,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原告今后在上海复旦大学的人际交往和学习,特此诉之,望断案以正,及时恢复原告名誉。
被告锦江区XX文具店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名誉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qq聊天截图和空间日志中从来没有出现原告的姓名,原告也不能证明截图中的“欧X”会让人联想到原告本人,“欧X”只是一个qq使用者所使用的网名,不能证明该qq使用者就是原告;即使网名“欧X”的qq使用者被认定为原告,被告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原告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与被告开办的“文科考研网”淘宝网店交易,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提供qq答疑、输送辅导资料、介绍考上复旦的学长等大量超出约定的售后服务。2016年12月14日,原告在网店购买《战后国际关系史记忆图表》后,在没有任何沟通的前提下给予“中评”,被告与原告沟通后了解是因为原告没有看清楚商品介绍而产生误解,原告认为该资料系针对复旦大学考研而制作,但该资料的商品介绍从未出现“复旦”的字眼,原告还认为材料有错字,所以给了中评。考虑到中评对该商品的影响,被告恳请原告修改中评为好评,并且愿意再次核对错字,希望原告把查找到的错字告知,甚至答应退款,但是遭到拒接且已在拒绝指出资料的错别字。被告觉得原告故意挑事,遂表示终止对其无偿服务。被告将原告从好友名录中删除后,原告又主动加被告客服为好友,客服同意,不料竟因此招致原告辱骂,被告并未反击。借助被告的帮助,原告通过复旦大学的研究生考试。原告通过复旦大学的研究生考试后,“欧X”再次申请加入被告建立管理的“复旦国关国政外交群”(群号X),被告没有让原告通过。8月3日,“欧X”又以2018年考生身份申请加入被告建立的“18复旦国关政外考研”(群号623XXXX0089),被告(也是该群群主)仍拒绝。被告明确指出其是“骂我们的主顾”之后,“欧X”声称自己也是复旦2018考生,并强词夺理“骂了你们就不能进群了?”之后又声明自己是去打广告的,还要“去打你们的脸”,还污蔑被告“去年和前年办的辅导班都没有一个考上的”。被告当时即指出“欧X”为骗子。稍后,“欧X”解释自己说错了话。被告再次受到了“欧X”的挑畔,随即将双方对话截图、2016年通过报辅导班考上复旦的学生聊天记录截图发在“复旦国关国政外交群”(群号X),建议群友们小心“欧X”的言语。至今只有一个网名为“复旦学长”的网友回复。为了防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被告在qq空间发表日志《关于本网辅导班上线率的说明》和公布2016年报名辅导班考上学员的聊天记录,该日志迄今为止只有三人回复。为维护淘宝店声誉、防止竞争对手恶意污蔑,被告在qq像册发布报考辅导班考上学生的聊天截图以及辅导班考生感谢淘宝店的话语,在相册描述中,被告对事件经过进行了说明,尽管@XX,但只是提醒欧X关注此贴,并且这是qq空间对照片的说明,不是微博,通过点击@XX不能进入网名为“欧X”的qq使用者的名片,更不能得知“欧X”就是原告。本案中,原告已经考上研究生,假冒未考上的学生进入考研群打广告、抢生源,而且声言要污蔑被告的辅导班两年来无人考试,而原告恰好本人就是被告开设辅导班学员之一,所有被告称其为“骗子”基本符合客观事实,随后被告在被对方激怒的情况下,在qq群、qq空间发布文字澄清事实,发布的案涉信息没有指名道姓,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公布他人隐私,也无任何诽谤或侮辱性的内容,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即使被告的言语存在不恰当之处,这种轻微的侵犯也不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被告发布案涉信息的行为没有产生侵权后果,“复旦国关国政外交群”(群号X)是一个考研群,群成员之间互不相识,影响范围和程度都非常有限,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备考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的研究生,于2015年在被告经营的名为“文科考研网”的淘宝网店多次购买复习资料并购买考研远程辅导班课程,该网店对其出售资料作出全年免费更新、免费补增等售后服务承诺。2016年12月7日,应原告(qq名为“欧X”)要求,上述淘宝网店客服通过qq向原告发送复旦近五年真题的电子版。2016年12月11日,原告询问被告客服能不能直接买时政电子版,被告客服通过qq向原告发送时政电子版,原告向其发送qq红包。
2016年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文科考研网”购买考研资料《战后国际关系史记忆图表》,原告对该份资料评价为中评。原告与被告客服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2月14日,被告客服希望原告改评价,并提出该份资料需要修改的部分,被告客服表示“你这么评价,不仅对我们网站的信誉有影响,也促进不了双方的进步,以后我们也不再给你提供任何后续服务了,这样对双方并没有任何好处”“改下评价吧。然后把我们的问题反馈下,我们可以送你这个材料”。原告表示送资料就不必了,要求被告认真校对资料的错别字,同时标明资料的编写依据,被告校对了原告就会修改或追加评论。被告客服向原告表示已标注作为编写依据的历史书,要求原告指出错字。原告表示应该被告校队错字,没有校对好就发出已经是被告的责任了。被告认为“校队了,但是没有哪本书敢保证没有错字,希望大家发现及时告知”“如果原告不愿意给意见也没关系,那以后咱们就不继续提供你资源了,我们的服务不会延续那么久”。原告表示“确实没有时间去校队然后给被告指出来,只是看的时候确实发现了不少”“有问题要认真改,尤其还是别人的复习资料,不是想着怎么先把评价改了,怎么威胁我不提供服务了”“我以前在你们这里买的资料,好的我就给好评。你提供的资料我也表达感谢了,大部分也是我付钱买的,没有想要占你们的便宜”。原告与被告客服发生争执,被告客服要求原告支付发送时政电子文档的费用,原告随即发送qq红包,并表示不够再补。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客服添加原告为qq好友,原告漫骂表示不满。2016年12月16日,被告客服表示“我看到有人申请就同意,如果错了那就删除得了”。
2017年,原告以353分的考研成绩考入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原告考上研究生后,为筹划暑期考研专业课的辅导课申请加入被告管理的考研群,被告客服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与被告客服2017年8月3日的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询问被告客服是否可以进考研群,申请没有通过。被告客服问“你考吗”,原告回答“对啊”,后被告客服指出去年被原告骂过,不让原告进群。原告向被告客服发出以下消息“我就是进去打了广告”“因为你们去年和前年的辅导班都没有一个考上的”“所以我是去打你们的脸的”“没人上过你的辅导班”“我不是说我考研,是考研辅导班的课,我上”;被告客服向原告发出以下消息“你是个骗子”“别来我这里撒野”“骗子”“不和骗子计较这些,我把你的对话放18群了”“你敢说你们去前年没人考上,我们就敢发顾客的分数、姓名、地址、订单记录”。
2017年8月3日,被告在其创建管理的“复旦国关国政外交群”(群号X)中发布2017年8月3日、2016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及部分顺利考取学生的聊天记录截图,并提醒群内全体成员关注,同时就截图内容发布以下信息“请各位18考研的小伙伴不要相信今年考上的一个欧X的学姐的话,此人是个骗子”“对方是13年报我们辅导班的同学,连续考了2年,今年低分录取,因为我们一直给她提供免费的资料更新,还不断的挑我们的资料错字,要求我们一个字一个字核对好再免费给她,所以我们没有答应,最后此人破口大骂”“提醒广大考生:关于错字错漏,我们的书、资料都存在,我们也是一直在修正这些问题,希望大家及时给我们指正。但是没有一本书敢说没有错字,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看待这个问题。不要拿到了免费的材料还给不好的评价,这种信任关系已破裂,谁还会继续提供免费的资源给顾客呢?且不说辅导班是全网最低价,一套复习笔记资料不到两百元,我们还要持续提供两年的后续服务,相信市面上没有任何一家考研机构能做到。”“原来是欧X也办了辅导班,才到处攻击我们的辅导班,事情就简单明了了。是否有学员考上,我们都会有截图为证,岂容你诬蔑呢?”“她本人就是报了我们的辅导班,考了几年才考上的,刚过线的同学。大家注意”。有一人对上述信息发表评论。
2017年8月3日,被告客服在其qq空间发表日志,标题为“关于本网辅导班上线率的说明”,内容如下“今天个别‘同行’跑来攻击本网辅导班上线率作假,‘没有一个考上’,都是瞎编胡诌,本来我们大可以一笑置之,但是这次该同行本人就是报了我们辅导班的老主顾,并且现在也在招生办班,所以我们不得不说明一下:1、文科考研网辅导班和其他考研机构不一样,并没有在官网张贴考上学生的姓名,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初衷,二来也担心过度宣传对学生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我们可以编造数据忽悠考生,每个学生我们都尽心尽力去服务,有始有终!2、关于辅导班的上线率,这个除了要看老师的实力,更重要的看个人的复习程度,不是说你报了我的班,我就保证你能考上,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你这位同行考了几年了吧,最后低分录取,我只能说,你靠的是运气,而非实力!以下是部分顺利考取学生的聊天记录凭证,字里行间能感受到我们对顾客的关照,以及大家对文考的信任!3、最后想提醒那些同行:咱们公平竞争,不要想看些歪门邪道的点子出来抹黑,这样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国关外交人才。”上述内容后附被告客服与部分学生的聊天记录截图,该日志被阅读538次,点赞23次,评论3次。
2017年8月3日,被告客服将其与部分考生的聊天记录截图6张放在qq空间相册中,相册描述中有如下内容“怎么说呢?文科考研几年的培训班每年都不少学生考上,但是是否能如其他辅导机构一样公布学生姓名,我们是没有这么做。因为担心学生说我们拿他们来做宣传,但是这样就有些不良同行说我们是故意说自己学生考上,@XX,你今天说我们没一个学生考上,那么这些是吗?”相册内容被访问138次,评论1次,点赞7次。
2017年8月3日晚,原告之母与被告客服就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执进行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qq聊天记录截图、淘宝店的购买记录、商品介绍截图、被告qq空间日志截图、被告qq相册截图、原告与“木木”的qq聊天截图、网络截图及原告、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其中,违法行为的判定是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未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因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考研复习资料后给予中评,原、被告双方发生言词冲突,后原告考上研究生后为筹划暑期考研专业课的辅导课申请加入被告管理的考研群,被告拒绝,因原告提出被告开办的辅导班去年和前年没有人考上,且表明自己已考上研究生,要给考生上考研辅导班的课,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言词冲突。被告在其管理的qq群,qq空间发布了与原告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与其他考生的聊天记录截图,并就截图内容发表了观点和描述。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被告与其他考生的聊天记录截图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双方发生的语言冲突中双方均存在言词过激之处。虽然被告就截图内容发表的个人观点和描述对原告采用批评性语言有个别言词不当,对事实的描述有个别情节有误,存在细节上的差错和失误,但并未捏造事实,也没有侮辱和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故本院认定涉案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就截图内容发表的观点核描述整体内容基本属实,其细节上存在的差错和失误,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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