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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与安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年08月19日 | 发布者:毛明春律师 | 点击:258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诉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诉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远县龙布镇中邦村大塘坑村民小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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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明春律师,男,1989年生,2013年7月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学院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勤奋好学的学习精神,在自身律师的指导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