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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3日 | 发布者:毛明春律师 | 点击:203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7民终5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会昌县,现住会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6年12月25...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民终5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会昌县,现住会昌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章贡区,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会昌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章贡区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 上诉人A、B因与被上诉人C、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8)XX0733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B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原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借(领)条确认上诉人尚欠的款项不符合事实,上诉人在2018年春节前确实还欠一些工资、材料费等,因为尚未进行结算又临近春节,所以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可先以借(领)条的形式支付部分款项,因上诉人出具借(领)条的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款项,但最终应当以结算清单为准,因上诉人持有的结算单据已被案外人A销毁,故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交结算材料进行最后的结算, 被上诉人A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陈述称:对于上诉人A、B的上诉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2日,被告江西XX公司中标会昌县城北明渠清污分流工程,并于2016年8月筹建成立江西XX公司会XX城北明渠清污分流工程项目部,被告A、B为江西XX公司会昌县城北XX清污分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三被告系合伙施工该项目,工程开工后,被告A和被告B雇请原告(带挖机)为城北明渠清污分流工程开挖土方,经与被告A和B结算,项目部尚欠原告工资79800元,2018年2月8日,项目部答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原告当即向项目部出具借(领)条一张,由被告委派的工程监理A签字确认,后被告A向原告转账15000元,余款64800元经原告催取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江西XX公司、A、B尚欠原告C挖机台班工资64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三被告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A、B申请证人C出庭作证,拟证明其持有的结算单据已被A销毁,故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交结算材料进行最后的结算,被上诉人A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本案尚欠的款项已经结算,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领)条,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对于证人证言没有意见,因本案证人A与上诉人系亲属关系,且被上诉人持有经A签字确认的借(领)条,故应当根据借(领)条确认的数额计算尚欠款项, 二审中,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江西XX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证人A系上诉人B、C雇佣的职工,负责台班数据记录及工程材料进场清点,案外人A系上诉人B、C委派的工程监理,上诉人主张其持有的结算单据已被证人A销毁,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交结算单据对尚欠款项进行结算,因被上诉提交的借(领)条有工程监理(项目总工)A的签字确认,且上诉人A、B按照借(领)条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原审判决按照借(领)条确认尚欠款项无误,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上诉人A、B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李 鸿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丽华 代理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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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明春律师,男,1989年生,2013年7月毕业于景德镇陶瓷学院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勤奋好学的学习精神,在自身律师的指导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