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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后股东减资行为与抽逃出资无异,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付先科|时间:2025年07月27日|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与本案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擅自减资且未通知债权人,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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