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其一,案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劳动者在该证明书中签字确认,公司盖章确认,可以推断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协商的过程;该文本中明确载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栏,亦足以证明该项内容应系双方协商所涉具体内容之一。
其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虽载明系劳动者提出解除,但同时载明了解除原因系用工单位体制改革客观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用工单位的体制改革而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所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当然具有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和前提。
其三,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栏空白解释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显然不符合逻辑,在公司作为出具格式文书的一方,完全可以将该栏目删除或在空白部分对经济补偿的态度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其公司选择留白这种模糊的处理方式并盖章确认,其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四,关于上述经济补偿金栏目空白未填写一节,劳动者在一审中解释为待2022年2月份工资支付后由劳动者自行计算填写,公司不予认可,但根据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席某某提及了2月工资发放问题,能够对应2月工资未发放一事,并与劳动者所述理由相印证。同时,前述聊天记录中亦提及赔偿问题,亦能够充分印证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外,尚有未完全解决的争议,这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的留白亦能够前后呼应。
鉴于以上,在劳动者一方能够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并能够提供基础证据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劳动者的主张,进而依据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均合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