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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付先科|时间:2025年07月27日|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张某、吕XX作为公司投资人及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处理判决判定的其应该当承担的债务即行注销,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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