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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付先科|时间:2025年07月27日|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具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周期、工资标准等进行判断。康XX主张其工作时间为7:00-11:30、13:00-16:00,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为证。某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证人季某某当庭陈述曾要求康XX整点巡视,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印证,故本院难以采信其主张。此外,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亦未就康XX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康XX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工资标准非以小时计酬,工资按月支付,其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本院依法确认康XX与某公司之间于2008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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