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
1.代位继承能否适用于遗嘱继承?
答:不适用。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其母亲或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适用遗嘱继承,就需要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继承的父亲或母亲在世(因为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已经过世,那么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已经丧失,遗嘱不可能对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父亲或母亲不可能依法取得继承权),而事实上代位继承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两者条件不可能统一。
2.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是否包括拟制血亲?
答:包括。所谓拟制血亲,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有明确提及收养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就是对拟制血亲的定义即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就明确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3.代位继承人是否受到辈数的限制?
答:不受辈数限制。《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可见代位继承人是不受辈数限制的。
4.代位继承发生争议后,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代位继承属于继承方式中的一种,没有特别规定,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在此提出该问题主要是涉及到在《继承法》后面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与《继承法》中的两年不同,新法优于旧法,但特别法由于普通法,两年的诉讼时效事实上是《继承法》的特别规定,故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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