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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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产品形状不同点,驳回外观设计侵权诉讼!

发布者:曹纯辉|时间:2023年01月09日|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层盘”外观设计专利权持有人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一审庭审中,法院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近似与否?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和辩论后,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赵筱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同种类组合托盘类产品,虽整体组成及结构均由圆形托盘及U形提手构成,但二者在整体比例及托盘提手等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分设计上,特别是提手的构造、数量具有明显区别,而上述差别足以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以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不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专利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结果。

2、律师点评:

该案代理后,首先提出撤销专利权诉讼,致使济南中院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在撤销专利权诉讼一审败诉后,济南中院恢复审理,从而使整个诉讼程序审理时间拉长,致使原告心里出现变化,在庭审中,提出产品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尤其对托盘提手着重比较,从而取得法院对该不同点认可,最终胜诉。

3、律师建议:

侵犯专利权诉讼,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形状相似就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仔细对比两者之间的不同,不同点就是胜诉点,把案件的焦点放在不同点上,而不是放在少赔损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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