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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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农村城镇统一按城镇标准,城乡结合成为历史

发布者:曹纯辉|时间:2020年04月28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宝马”牌轿车,与装载机司机以及骑非机动车行驶的郑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当场死亡、郑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于马某犯罪时已怀孕,不符合逮捕羁押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没有被羁押的情况下,被害人近亲属仍然以城乡结合的赔偿标准获得74万元。

2、作为常年代理刑事犯罪的专业律师,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赔偿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2、责任比例按照二八分成还是三七分成?在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供了被害人住所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图,以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最终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事故发生地法院,在征求了住所地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的意见后,决定按照城乡结合标准计算赔偿金;责任比例则支持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将从车上下来被害人作为行人进行了责任分成。最终案件,在各方都没上诉的情况下,生效。

3、由于案件生效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意见(2020年3月31日)并未出台。能按城乡结合的标准,并且按照二八分责的方式获得赔偿,已经是非常不错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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