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朋友借钱后有借条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发布者: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9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红,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何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何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耀祥、杜大富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明及周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220元(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日起暂算至2019年9月2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要求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合计402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来系同事关系。2017年4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2018年5月归还上述借款。2018年1月23日,因被告要离开双方工作的单位,原告遂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在2018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何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0日、4月29日,梁某通过支付宝向何某分两笔转账20000元和10000元。2017年7月31日,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梁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2018年5月还款”。2018年1月23日,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何某向梁某借款3万元,于2018年5月1日还清。如果逾期以总金额每月百分之六的利息还!”。后因何某未归还借款引发纠纷。

另查明:梁某在庭审中陈述的借款经过为“2017年4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2018年5月归还上述借款。2018年1月23日,因被告要离开双方工作的单位,原告遂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在2018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可视为对本案实体抗辩权和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何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