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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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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离婚律师: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石树洋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一方确有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情况下,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可以不分或少分的财产范围是多少呢?

 

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中释明: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

 

最高院在此书中明确指出不分或少分的财产范围仅限于已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而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种解释也并非唯一定论,仍存在不同观点。


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2020.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法典》施行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4个事务问题解答中,关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的范围的解答中写明:


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于同一法条,两种解释的财产范围完全不同,具体该如何理解?家港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认为:

需要理解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行为是哪种过错。如认为:这种过错侵犯的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分权,侵害了一方对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权利,法院应当对对此作出否定评价,过错一方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少分时的财产范围仅限于被侵犯的平等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但如果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的行为理解为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的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的义务,那么,作为被侵犯权利且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将应当不分或少分的财产范围扩大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相一致。

 

我是石树洋,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律师,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更多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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