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通常是离婚当事人需要商量或争论的内容。在商讨这一问题时,有一部分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处置好,但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大量的情感因素,有另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带有极大的情绪性,认为自己吃亏,或者以为对方占便宜。
这时,如果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抚养费通常的确定标准,或许可以更加理性地对待,进而促成双方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或者在离婚诉讼中拥有相对合理的预期。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许多当事人获知的信息是按照非直接抚养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确实存在相关的规定,且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已存在,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单纯据此计算抚养费,需要解决月总收入所包含的范围,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即作为计算依据的收入,不仅仅指每月实际发放到非直接抚养方的工资收入,还包括来源于职场的其他收入以及来源于其他路径的实际收入。
上述计算方式仅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人群,假设非直接抚养方没有固定收入,则需要引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以上,是抚养费最为简单的计算方式,因为简单,所以更容易被非法律专业人士所知晓。不过,虽然上述计算方式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却并不一定意味计算所得的抚养费是合理的。因为,这种计算方式仅适用于一般收入人群,没有充分考虑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情况。
一方面,如果非直接抚养方属于高收入人群,则计算所得抚养费数额可能远超子女日常所需,导致非直接抚养方的部分财富变相地流向直接抚养方,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而言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收入过低,甚至无收入,将导致计算所得抚养费过低或者为零,极大可能增加直接抚养方的抚养压力,降低子女的生活质量,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精神。
因此,有必要完整地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其他款,即第一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四款,“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这两款,我们可以理解成:抚养费由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三个方面综合确定,而依据非直接抚养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来确定抚养费,这只是通常情况下对于父母负担能力的一种推定,当这种推定与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存在差距时,可以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范围内予以调整。但是,如果差距悬殊,甚至可以通过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的方式来予以调整。
前段时间,“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给600元抚养费”话题冲上热搜,话题的当事人,在离婚时无业,虽然此前曾年薪50万元,具备劳动能力,法院依然只酌定了抚养费600元。这一数额比上海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1510元标准的一半还要低,显然没有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女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结合男子拥有4套房,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兼顾孩子的实际需要后,改判了男子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
在这一案件中,如果机械地采用收入乘以比例的形式计算抚养费,将难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查阅大量团队已办离婚案件文书,发现不少抚养费超出非直接抚养方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之外,主要为高收入人群适当降低支付抚养费的比例,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支付抚养费的比例。
作为确定抚养费重要标准之一,孩子的实际花销容易被忽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第二款规定,“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即超出家庭实际收入水平,或者未经夫妻共同协商确定的花销,将可能不被认定为孩子的实际花销。
当推定的父母负担能力与孩子的实际花销及当地生活水平相差较大时,直接抚养方应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孩子的实际花销较大,或当地生活水平较高,用以提高最终的抚养费数额。非直接抚养方应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孩子的实际花销较小或当地生活水平较低,用以降低最终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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