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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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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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不只和解一种解决方式,通过律师努力,当事人成功拿到15万赔偿款

发布者:侯会茹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侯会茹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某2驾驶被告佳某的车辆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1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保险公司2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156956.44元;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保险公司1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保险公司2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

张某2、佳某共同辩称:与被告保险公司1及保险公司2的意见一致,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1及保险公司2进行赔偿。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张某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

1、关于医疗费,经本院核算,原告共花费医疗费59079.44元,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700元,本院予以照准。

3、关于营养费,对于原告营养费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每日123.01元,护理期90日计算,共计11070.9元,本院予以照准。

5、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十级伤残,每年40278元,赔偿年限为17年计算,共计68472.6元,本院予以照准。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故对于原告主张5000元的赔偿数额,合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鉴定费,系查明和确定原告伤情的损伤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与原告的伤情相关,也符合医嘱要求,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9、关于交通费,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1对原告主张的租车费282.59元认可并同意赔偿,对此,本院予以照准。

10、关于财产损失,原告主张的羽绒服损失,本院酌定以购买金额的90%1251元予以支持。对于自行车损失,原告已提供正式维修票据,故对原告主张自行车维修损失85元,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62779.44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1赔偿1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2赔偿52779.44。以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93295.59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1赔偿。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1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计10000元,护理费11070.9元,残疾赔偿金6847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233.5元,交通费282.59元,财产损失1336元,以上共计103295.59元;

2、被告保险公司2给付原告张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52779.44元;

3、驳回原告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被告张某2负担。

三、律师观点

一辆小轿车撞上了骑着自行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所骑自行车及所穿羽绒服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司机全责,张某无责。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1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2处投保了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两个保险公司均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投保事实无异议,并都同意在保险额度范围内赔偿损失。

但事情并没有如张某所希望的那样顺利进行下去,大家对“赔偿”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压价,张某也不愿妥协。但是仅凭自己是无法让保险公司松口的,张某踌躇之际想到了咨询律师,遂来到了盈科律所,详谈过后,侯律师详细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明显高于张某的心理预期。张某当即决定委托侯律师处理案件。

接受张某委托后,侯律师立即启动诉讼程序,指导张某在法院的委托下进行伤残鉴定,最终张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后针对每一项赔偿侯律师指导和帮助张某搜集相关证据。有了充足的证据准备,后续就是在法庭上进行答辩。庭审从下午两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半,经过侯律师的充分举证答辩,法院几乎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费应扣除医保、营养费应适当降低、鉴定费由张某自理、财产损失不予赔付、残疾器辅助费不赔等抗辩均在侯律师的充分答辩下被法官驳回。最终张某成功拿到了15万赔偿款。

法院判决与自身诉求相差无几,能有这样的结果,侯律师可谓是功不可没。前期每一项证据材料的收集准备,后期在法庭上的临场发挥。据理力争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合法权益,一个专业靠谱好律师的意义就在于此。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