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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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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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得到高额赔偿17万余元

发布者:侯会茹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1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侯会茹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及理由:被告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陈某,造成其车辆损坏,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因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1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保险公司2投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74661.03元,以上损失先由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保险公司1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相关数额请法院核实认定,其他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2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数额请法院依法核实。

被告孙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没有为原告垫付过费用。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1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保险公司2投保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1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2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因原告陈某的人身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被告孙某在本案中没有赔偿数额。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误工、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系经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标准和就医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受伤时的实际情况,酌情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就医交通费600元。

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药费7891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8613.75元、误工费20673元、残疾赔偿金4416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87.90元、残疾辅助器具(轮椅、拐杖)费450元、就医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500元。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肢体、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因原告陈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本院酌情由被告保险公司1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1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613.75元、误工费20673元、残疾赔偿金4416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87.90元、就医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共计92191.85元。

2、被告保险公司2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68919.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76569.18元。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其中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代为赔偿。

在本案中,律师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案件经过为当事人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资料,为当事人计算出大致的赔偿金额。进一步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为当事人讲解清楚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应该做什么,以及律师需要做的事。

为当事人量身定做诉讼请求及撰写诉状;仔细翻阅相关资料,梳理细节,对案情进行分析,对于焦点和难点做针对性的准备,以便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冷静应对;查看相关案例,佐证本案代理思路;撰写庭前法律分析报告,为开庭做充足准备;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