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择取权威性证据的重要性
——简评林XX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纠纷案
赵XX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涉案保险”)案件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因本案律师对死者家属所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的情况表示有异议,经法院审核,择取了更具权威性的证据为法律依据,最终未支持死者家属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标的巨大,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性,并对于今后类似情形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30日,赵XX生前所在的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10月12日晚,赵XX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记录记载:突发神志不清1.5小时。患者于1.5小时前饮三两红酒后出现呕吐,为胃内容物,随即神志不清,唤之不应。记录通篇均无关于赵XX受到意外伤害的描述,既往病史中亦记载:“否认外伤史”,并且,《死亡记录》诊断其死因为脑干出血、高血压、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而赵XX所在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所提供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描述:赵XX在工作中头部碰撞硬物导致昏迷。审理中,保险公司对赵XX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与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故提出异议,认为医院的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更真实、客观,也是死者死亡之前救治医院的客观性描述,因此更具权威性、合法性,而该份医院记录材料中未有任何提及死者赵XX头部有任何碰撞引起的外伤性伤害的描述,故法院应以医院的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描述认定死者赵XX死亡原因应为自身疾病而非意外伤害,故该份理赔不应得到支持。庭审中,一审法院采纳了本案律师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对死者伤情描述不足以推翻医院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材料中对死者死亡原因的描述,故不支持死者家属林XX等要求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的标准予以理赔的诉请。
本案审判决所带来的启示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以证据的权威度与保险免责条款为主要依据。遵循以更具权威性、可信性的证据为原则,结合具体保险免责条款作为审判依据。此案最终作出了有利于本案律师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