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调解解决案件的重要性
——简评张XX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张XX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下简称“涉案保险”)案件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因我司对伤者伤残阅片后建议协商伤残赔偿金50%调解,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伤残赔偿金按照我方的赔偿意见予以赔偿。虽然本案涉案标的不大,但是作为调解的案件,考虑到近年来日趋增长的社会车辆拥有数量,本案对于今后类似情形的财产保险的保险理赔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徐XX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期限为一年。2013年7月,徐XX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孙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客张XX受伤,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徐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张XX经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审理中,保险公司查看了原告摄片,对孙XX的伤残赔偿金要求按照50%以下调解。后代理人联系本案法官陈述我方调解意向,此案经多次沟通,后该案原告同意将伤残赔偿金从原先的87702元,减半至43851元。使得保险公司赔偿金额降低4万余元。
本案审判决所带来的启示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以先调解,后裁判的原则,力争以较为平和的方式解决。而作为伤者方面,一般都希望较快的解决案子,尽早的拿到赔偿金额。作为代理律师,在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认的情况下,在符合赔偿范围内项目积极与原告协调,从而使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