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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系列之十三 | 从30家区域性法院和政府文件看预重整财产保全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公司法 |428人看过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无。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无。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合议庭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第十条第二款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或变动的,合议庭可以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等相应措施。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第三十九条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六条【预重整的保全】 预重整期间,因有关利益相关方的行为等,可能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预重整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无。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无。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第十条 【预重整的保全】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本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其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第八条第一款【预重整期间的保全与执行】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十二条前两款

在预重整期间,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保全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其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第三十五条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妨害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或变动的,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第六条第一款 在预重整期间,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第三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无。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第九条【财产保全】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无。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无。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五条第二款【执行与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预重整期间的财产保全】在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他人的行为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无。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预重整的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本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保全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无。

28.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预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可依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可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2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黔高法(2021)99号 2021.5.20

无。

30. 诸暨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 诸法(2021)18号 2021.6.1

无。

——上述29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有17家法院对预重整期间的财产保全作出规定。大体可归纳为3个方面:

1. 原因:可能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或可能妨害破产重整程序顺利进行,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灭失或变动的;

2. 申请人:合议庭/法院依职权;或临时管理的申请;或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或预重整管理人、债权人申请;或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

3. 债权人申请:要求其提供担保;拒不提供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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