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行并购团队,经罗列全国27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文,拟分析归纳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何支付?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无。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无直接规定,预重整费用等同于管理人报酬。
但在预重整失败时,由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且不属于偏颇性清偿会被撤销。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请后,列入破产费用。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等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未及时支付的,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计入破产费用。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第五十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三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相关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请后,列入破产费用。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第六条(预重整期间费用)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第二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通知债权人等因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无。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十四条 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第四十三条 预重整期间,为预重整方案的拟定、表决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随时支付。
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其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垫付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第二十六条 【预重整期间的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以及聘用审计评估机构、重整顾问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第七条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第四十四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十一条 【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相关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在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第十八条【预重整费用】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列入破产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分析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预重整方案的可行性,上述人员可以参与预重整方案协商。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临时管理人自行负担。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七条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辅助机构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请后,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处理。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债务人未及时支付的,受理重整申请后,列入破产费用。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等同于管理人报酬
第十九条【预重整期间费用】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院根据预重整管理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5万元。预重整报酬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虑因素,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重整申请人承担并随时支付。重整申请人人未及时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列入破产费用。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六条【预重整费用】 预重整费用由申请人、债务人、临时管理人自行协商确定。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八条 【预重整费用】受理预重整的,申请人应预交 5-15 万元作为启动预重整程序的费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预重整费用的,裁定按自动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
前款预交费用将作为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和报酬。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第二十一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费用由债务人资产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的,临时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28.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暂行规定》 2021.4.23
无。
——上述27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其中有5家法院尚未直接明确规定预重整的费用,但从其他法院的指引条文中,我们可归纳出预重整必要费用的支付规定。
那么,在预重整期间,包括哪些必要费用,又如何支付呢?
1. 预重整期间的必要费用有:(1)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通知债权人的费用;(2)为预重整方案的拟定、表决所花费的费用等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3)聘用审计评估机构、重整顾问的费用;(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分析判断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预重整方案的可行性需要支付的费用……
2. 预重整期间的必要费用,由临时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随时支付;未及时支付的,在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列入破产费用;
3. 债务人未及时支付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临时管理人或其他人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4. 与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的结合:在预重整失败,即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费用则等同于支付给临时管理人的报酬;该部分费用一般为10万元-50万元。
用预重整为危困企业刮骨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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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整理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