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系列之四 | 从27家区域法院和政府文件看法院怎样受理预重整
2021-05-27 10:47·京师投行破产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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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行并购团队,罗列全国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文,拟分析法院(或政府)在收到预重整申请后如何审查受理预重整?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八、第一款 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由立案庭接收材料后交商事审判庭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立“(××××)×破(预登)字第×号”案号。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四)债务人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应由属地政府发布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发布文件的时间作为预重整程序正式启动的时间。
(五)人民法院根据政府文件由立案部门立“引调”案号交破产审判业务庭;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和监督。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由合议庭作出预重整决定。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第五条 本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申请人同意适用预重整的,编立“破申(预)”案号。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组成合议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是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三)当事人进行重整的意愿是否强烈;
(四)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希望。
第七条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债务人如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应邀请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业中介机构参加。组织听证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重整申请的审查期间。
第八条 重整申请应在编立“破申(预)”案件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债权人发出预重整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由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预重整听证】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前,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听证。
第六条【预重整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由法院听证审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无直接规定。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第四条 【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并以“破申”案号登记予以立案审查,并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直接规定。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直接规定。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四条 本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申请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同意适用预重整的,编立“破申(预)”案号。
第五条 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债务人如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必要时应邀请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业中介机构参加。组织听证调查的时间不计入重整申请的审查期间。
第六条 重整申请应在编立“破申(预)”案件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债权人发出预重整登记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内部情况复杂,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若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人民法院可再根据债务人、债权人或适格出资人的申请转换成重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转破”程序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负责移送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其他执行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以“破申”案号立案。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无直接规定。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无直接规定,仅表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以“破申”案号立案。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三条 【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条 【预重整决定】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第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第十九条 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并同时提交预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出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
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限、预重整辅助机构、债务人应开展的工作、禁止滥用预重整等内容。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第三条【预重整决定、立案】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三条【预重整听证】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
第四条【预重整决定】合议庭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以“破申”案号登记予以立案审查,并于立案后5日内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重整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属地政府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的,人民法院根据政府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由立案部门立“破申”案号并于立案后5日内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预重整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无直接规定。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无直接规定。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四条【预重整听证】 决定预重整前,一般应当进行听证。听证范围和程序参照破产重整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以“破申”案号登记并进行立案审查,并于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的,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五条 【预重整审查程序】审查预重整申请应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 【预重整受理】经审查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发布公告。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作出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受理。
预重整申请审查以及预重整期间均以“破申”案号立案。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制作预重整决定书,以“破申”案号立案,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債务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上述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其中有12家法院尚未直接明确规定如何对预重整进行审查及作出决定,但从其上下文及其他法院的指引条文中,我们可归纳出法院在接收预重整申请后进行审查,立案受理,并作出决定。那么,各法院怎样受理预重整的呢?我们认为,法院审查受理预重整应有如下程序要素:
1.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或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予以释明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预重整;
2. 可以进行听证(一般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必要时可以邀请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法院同意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范围和程序参照破产重整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3. 收到预重整申请,法院在1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可以决定预重整;
4. 决定预重整的,编立案号:一般编立(××××)×破(预登)字第×号”案号、立案部门立“引调”案号、“破申(预)”案号、“破申”案号等;
5. 决定预重整的,要制作受理预重整决定书(预重整登记/备案通知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不予受理预重整的,也应作出决定书告知;
6. 决定书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有政府启动预重整的,预重整程序应由属地政府发布书面文件确认;法院根据政府文件由立案后交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