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陈程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9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营运车辆通过诉讼解除挂靠关系
【案情】
2016年6月30日,沈X向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103000元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沈X购车后与宁波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且将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后挂靠协议到期后,沈X不愿续签协议,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终止挂靠关系,该公司找借口拖延且提出支付5000元费用才肯解除合同。
沈X不愿接受该公司的条件,决定起诉解除合同。后沈X本人取得联系,本人了解案情后依法接受了委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承办结果】
胜诉,并已就车辆完成过户手续。
【律师意义】
本案当事人如果不通过法律途径,没有对方的配合是无法单方面完成车辆过户手续的,这样对他在今后的车辆使用过程中会造成极大的麻烦。但经过本人的处理,帮助当事人依法解除了挂靠协议,也完成了过户,达到了当事人的最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