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沐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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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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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以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李沐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律师联系方式】15162430530(微信同号)


【法律问题】劳动者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还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若劳动者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法院案例】2016)苏0506民初4018号

刘绍金与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保补贴的约定,在无证据反映上述约定内容系在原告签字后添加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在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缴纳社保的情形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根据双方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及金额,结合实际支付工资的时间及金额,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虽存在延期支付的情形,但并不存在被告故意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形,故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沐阳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听律师讲诉讼(微信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加盟维权、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