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沐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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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能否延长?

发布者:李沐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59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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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能否延长?

答:不能延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还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均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案例(2015)铜民初字第357号

王亚军与田园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法定最高限没有达到,也不能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即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约定的试用期即属于该种情况。从原告的书面辞职信可以看出,原告系因被告原因而提出辞职,时间不满六个月。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500元,赔偿金2146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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