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被告人程某东伙同任某全、闫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钩机、翻斗车等设备,在沽源县某村等地非法采砂。经鉴定,盗采的砂子为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数量为517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2243元。2019年12月27日,程某东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批准逮捕。
核心争议焦点:
1、程建东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
2、 程建东认罪认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二、律师辩护思路与策略
承办律师牛亚雄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程某东,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围绕涉案砂堆认定程序违法、案涉砂堆测量鉴定存疑、程某东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初犯偶犯情形展开辩护,同时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监外执行、同案同判等。
三、案件结果与意义
本案通过牛律师的以该沙堆是否能够在社会一般人角度的认知里被视为矿产资源为核心问题的专业辩护,以及对涉及该罪名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度剖析,最终在法院判决中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的刑事处罚。
